(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蓝新贵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蓝新贵,刘林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5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112号建工大厦一、二层。负责人李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天灵,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蓝新贵,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刘林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李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499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蓝新贵、刘林星名下价值1516086.62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蓝新贵、刘林星名下价值1516086.6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焕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