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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志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35-1号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法定代表人:庄永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旭,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祥,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杰,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志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志杰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信誉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志杰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