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殷光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殷光莹,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程育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苌勇,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光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保合肥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即皖A×××××车辆所在地均不在肥东县,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皖A×××××车辆是施工机械,非运输工具。本案管辖应依据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的作业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而被告所在地在合肥市蜀山区,均不在肥东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人保合肥市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