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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平安与徐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安,徐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周平安。委托代理人王如华。被告徐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安诉被告徐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平安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