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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刘国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琳,陈晓军,张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陈晓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宝亮,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琳与被执行人陈晓军、张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如下:被告陈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陈宝亮对上述项目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5170元。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201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案款4800元,2012年4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4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