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系衡水鑫盛达橡胶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1年12月18日23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04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分院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相撞,造成其本人及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浓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 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