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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兰奇、苏兰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兰奇,苏兰会,周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地址河北省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委托代理人郑刚,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苏兰奇,成年人,农民。被执行人苏兰会,成年人,农民。被执行人周宪英,成年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兰奇、苏兰会、周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苏兰奇、苏兰会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1065元,现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1099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70元,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景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