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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非审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陵县水务局,张千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南非审字第0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联城路。法定代表人,钱佑庭,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宏青,南陵县水务局公务员。委托代理人袁雪峰,南陵县水务局公务员。被执行人张千根,男,住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张千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南水罚决字[201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作出的南水罚决字[201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申请执行的南水罚决字[201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陵生审判员  万晓华审判员  陶彩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