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俊杰与深圳市广天地新兴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杰,深圳市广天地新兴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黄俊杰,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管铁流,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684015。被告深圳市广天地新兴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海富花园A栋首层北。法定代表人邹惠丽。委托代理人孙静,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925802。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管铁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委托被告转让其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文华大厦东座8层D单位的房产,并约定由被告先将涉案房地产证办出。2010年4月26日经被告中介,原告与案外人邓洪斌(实为邹惠丽丈夫)签订了《房地产经纪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产卖予邓洪斌。合同签订后邓洪斌支付10万元定金,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在一张由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实际上该定金并未付给被告,而是当场交付被告托管。被告于2010年6月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但是由于涉案房产为原告等九人共有,而原告对内地房地产权交易相关知识缺乏了解,被告亦未予先告知共有房产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对外转让,导致涉案房产最终因共有人意见不一致而无法转让。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被告反倒指责原告违约,并唆使邓洪斌起诉要求原告双倍返回定金。罗湖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经纪转让合同》无效,判令原告返还邓洪斌定金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己偿付了判决确定的款项。但被告收款后仍拒不返还房产证,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深房地字第××号房产证。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持有原告的房产证,原告的举证也不能证明被告持有原告房产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F0000155号《房地产经纪转让合同》,证明:涉案房屋产权证在签订经纪合同时未办出;涉案房屋产权证委托被告办出并由被告持有;购房定金10万元由被告托管。2、(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F0000155号房地产经纪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涉案房屋产权证由被告持有。3、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已办出。4、委托书及收据,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邹惠丽已经收取了原告支付的(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7号判决之执行款。5、证人何某及黄立升的庭审证言,证明:其曾听原告陈述涉案房产证在被告处。对于上述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人证言,认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足以证明事实。经被告的申请,本院从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涉案房产证的签收记录。被告以此证明涉案房产证系原告签收持有。原告质证确认真实性,但表示签收了房产证之后,又将房产证交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存在房产买卖的居间关系,不足以证明被告持有涉案房产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其中何石俊系产权人之一,黄立升系产权人之一的助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所陈述的内容均系传闻,并未亲见涉案房产证交付被告,系传来证据,故该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证明原告从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签收了涉案房产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证交付被告,但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主张,且被告亦予否认,故原告就其主张未完成举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俊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明侠(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1号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