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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黄秀贤与薛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贤,薛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黄秀贤。被告:薛祖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贤诉被告薛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贤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贤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黄秀贤负担。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