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黄秀贤与薛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贤,薛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黄秀贤。被告:薛祖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贤诉被告薛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贤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贤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黄秀贤负担。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