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欧某与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欧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董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慎重考虑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