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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欧某与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欧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董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慎重考虑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