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靳萌,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莉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段某某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不照顾家庭,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虽于2011年10月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自行相识,200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之起诉状、结婚证、西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商业局家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以致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帮互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定能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