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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天亮与莫树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天亮;莫树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陈天亮。委托代理人袁庆文,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树人。原告陈天亮诉被告莫树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天亮的委托代理人袁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天亮诉称:2010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莫树人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010年7月19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10万元。此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莫树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天亮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莫树人负担。陈天亮同意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