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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平利与张刚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利,张刚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26-2号原告李平利,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刚生,男,56岁,汉族,农民。原告李平利与被告张刚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平利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平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