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2年4月26日以被告拒不到庭且难以沟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