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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玉良与姜洪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良,姜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姜玉良,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姜洪明,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良与被告姜洪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良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良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玉良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