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镇坪村民小组与李启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镇坪村民小组,李启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443号原告: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镇坪村民小组;地址: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镇坪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启浮;职务,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启丰,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李启煌,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原告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镇坪村民小组诉被告李启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镇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利桂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