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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正培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培,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赵正培。委托代理人王宗岗,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王少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永涛。原告赵正培诉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宝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岗、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王少君、史永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正培诉称,1968年10月原告到陕西省眉县第五村公社蒲家庄大队插队,1970年8月招入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机械修配厂工作,1981年7月调入宝鸡工业学校当工人。1988年4月宝鸡工业学校同原告签订《校办工厂承包合同》,1989年5月宝鸡工业学校违约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赵正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此后,原告赵正培仍然在宝鸡工业学校上班,宝鸡工业学校先是每月扣原告赵正培工资100元,1991年停发了原告赵正培全部工资。1997年6月、1998年11月原告赵正培与宝鸡工业学校两次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原告依照协议将停薪留职费用一直交到2001年。后来由于宝鸡工业学校在分房和卖房问题上处事不公,原告赵正培没有再向宝鸡工业学校缴纳停薪留职费用。2008年6月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宝鸡工业学校已合入该校)劳资人事科刘春鸿科长找到原告赵正培,让原告赵正培向学校提交退休申请。原告赵正培于2008年7月向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提交退休申请后,曾无数次找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解决退休问题,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一直不予办理。依法原告赵正培已于2009年4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经原告赵正培一再反复主张,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同意给原告上报退休手续,但却以原告必须放弃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的退休金、独生子女费、医疗费等才给原告上报退休手续,原告无奈只有违心的签字放弃。最终原告的退休问题经宝鸡市人事局批准,原告赵正培自2011年12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批准的退休金、独生子女费共计2752元。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赵正培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原告赵正培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的退休金、独生子女费、医疗费共计90816元(其中包括退休金87318元、独生子女费349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辩称,1、本案属人事争议,已过诉讼时效,时效为60日;2、本案诉争的标的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再无争议,原告已将其权利处分;3、原告未得到完整的退休金,责任在原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正培于1968年10月到陕西省眉县第五村公社蒲家庄大队插队,1970年8月招入陕西省水电工程局,1981年7月调入宝鸡工业学校当工人。1988年4月宝鸡工业学校同原告赵正培签订《校办工厂承包合同》,1989年5月终止合同。1997年6月、1998年11月原告赵正培与宝鸡工业学校两次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2005年宝鸡工业学校并入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11月15日原告赵正培承诺同意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上报人事部门的7条意见,放弃2009年3月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的退休费。2011年12月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为原告赵正培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赵正培以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未支付其退休金等为由向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向其支付退休金等,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其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于2012年2月17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赵正培于2012年2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离岗清单、关于赵正培同志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关于赵正培同志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承诺书、关于赵正培同志退休的通知、我的一点建议、情况说明、退休申请、停薪留职协议书等在卷证实。这些证明材料已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认为本案属人事争议,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退休金等是否应当补发的问题,即劳动者的待遇问题,应属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且原告赵正培收到2012年2月17日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决定后,于2012年2月22日诉至本院,所以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有依法处分权,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该协议无效。本案中原告赵正培签字承诺同意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对于自己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放弃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的退休费,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原告赵正培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的退休金等,又无证据证明其承诺书等是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下所书,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正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正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