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任伟,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申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方元,男,1951年11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人民陪审员 申琼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