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12)582 王亚浩扣押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平,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河东院村。被执行人:王亚浩,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南半坡村。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沐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亚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浩所有的牌号为鲁FDR7**红旗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亚浩所有的鲁FDR7**号红旗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