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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招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招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招意(曾用名:杨小意),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惠东县,经常居住地:惠州市惠城区,无业。因诈骗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29日以惠城检刑诉[201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招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招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招意向被害人林某1、黄某1、李某琼等人谎称其父亲“杨绍明”是惠州市房产局局长,能够利用关系以优惠价格买到惠州市麦地路鸿润花园二期的房子。被害人林某1、黄某1、李某琼等3人分别支付了人民币17万元、5万元、6万元作为购房的订金款或首期款给杨招意。期间黄某1对杨招意产生怀疑,向杨招意借回13500元。2011年9-10月,林某1等人催促杨招意办理购房手续,其一直推迟。被害人林某1等人查实没有订购房子发现被骗,林某1、黄某1等人于10月19日晚找到杨招意要求退款并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招意抓获归案,赃款未能缴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招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6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招意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招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招意向被害人林某1、黄某1、李某琼等人谎称其父亲“杨绍明”是惠州市房产局局长,能够利用关系以优惠价格买到惠州市麦地路鸿润花园二期的房子。被害人林某1、黄某1、李某琼等3人分别支付了人民币17万元、5万元、6万元作为购房的订金款或首期款给杨招意。期间黄某1对杨招意产生怀疑,向杨招意借回13500元。2011年9-10月,林某1等人催促杨招意办理购房手续,其一直推迟。被害人林某1等人查实没有订购房子发现被骗,林某1、黄某1等人于10月19日晚找到杨招意要求退款并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招意抓获归案,赃款未能缴获。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林某1、黄某1、李某琼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等人被诈骗的时间及经过。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与被害人林某1是朋友关系。林某1说购房被骗,让其通过鸿润地产商了解到购房事件的真伪,经查问,根本没有优惠购房的事情,确认购房一事是假的。其于2011年10月17日去林某1家里,向杨某2(即杨招意)询问事情的经过。在询问的过程中,她也承认购房的事是假的。其等人就决定要报警,杨某2当时情绪很激动,当其等人打电话报警时,她走进了房间,把房门反锁。其冲过去把房门踢开,发现她不在房间,之后就跑到洗手间,看到她整个人已经在窗口外,试图跳楼。其冲过去抱住她的脚,然后林某1等人也过来帮忙把她拉了回来,随后警察来到将其等人和杨某2一起带回派出所调查。4、证人余某1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1月份在麦地雍逸园打麻将时认识了杨某2(即杨招意),她自称她父亲在惠州市房产局做副局长,期间,杨某2让其在工商银行开了个卡,其第二天在麦地工商银行金田支行开了一张储蓄卡,其就将该储蓄卡交给了杨某2,之后杨某2说她的父母感情不和分居了,要认其做干爸爸,于是其就认了杨某2做干女儿。其得知杨某2手上有麦地鸿润家园几套房子现在房价是4800元,其问杨某2手上是否有麦地鸿润家园的房子,杨某2说是有几套,但现在楼盘没有封顶,以后再说,到了7月份,其和杨某2一起去看楼盘,当时其了解到鸿润家园楼盘均价1平方米7000元,杨某2问其这楼盘是否满意,杨某2开的价是1平方米4800元,其就和杨某2说如果1平方米4800元就留一套房给其,杨某2说好,后来过了一个星期,杨某2打电话给其说鸿润家园开盘,让其一起去看房,于是其来到鸿润家园时,看到杨某2、林某1和他的父亲、黄某1在门口,杨某2跟他们介绍说其是她的爸爸,并相互介绍,看完房后,就各自回家了,在2011年10月19日,其接到杨某2的电话说她现在派出所,林某1、黄某1举报说她诈骗,她也是被一个叫张某1的人骗了,现在他电话关机了,说完她就挂电话了,其也没再理会这事情了。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杨招意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出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现金208元、钱包一个、挂包一个、钥匙两串、手机两台予以扣押。6、三份调取证据通知书,第一份由惠州市路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杨招意,被害人林某1、余某1、黄某1、李某琼均没有在鸿润花园二期订购商品房;第二份证明公安人员通过中国银行惠州分行查询到被告人杨招意的储蓄卡卡号为62×××47的银行流水帐记录及账户信息;第三份证明公安人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查询到林某1、余某1的银行流水帐记录及帐户信息,黄某1于2011年6月16日汇了40000元到余某1的账户里。7、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出示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经被害人林某1辨认,指出2号照片杨某2(即杨招意)就是诈骗其17万元的人;出示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经被害人黄某1辨认,指出3号照片杨某2(即杨招意)就是诈骗其5万元的人;出示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经被害人李某琼辨认,指出7号照片杨某2(即杨招意)就是诈骗其6万元的人,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经被害人李某琼辨认,指出12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自称是杨某2的父亲杨某1;出示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经被告人杨招意辨认,杨招意称12张照片中的男子并无自称叫张某2的人。8、被害人黄某1提供的收条及保证书,证明杨某2(即杨招意)于2011年6月24日收到被害人黄某1交来的购房订金40000元所写的凭证及余某1在公安机关陈述与杨某2是干父女关系,应杨某2要求用本人的姓名开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杨某2使用,杨某2因涉嫌诈骗被拘留,其本人愿意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保证在调查期间随传随到。9、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招意的情况,及被告人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招意的年龄、家庭住址及家庭情况,及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惠东县人民法院的判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杨招意曾犯诈骗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12、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八中队的说明,证明据杨招意供述的同伙张惠星,经侦查真名叫张伟升,仍在逃,暂未能抓获。13、被告人杨招意的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招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6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招意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招意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招意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招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奕美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