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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志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刘志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9号原告: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0285-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金贸大厦504室。法定代表人:张亚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芝兰,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被告:刘志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09032613),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5元,由原告宁波民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