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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83年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6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7日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本市上城区蓝色钱江施工工地内,趁工地民工回家过年之机,爬窗进入工地宿舍,并在宿舍内的墙壁上挖洞进入隔壁水电班工房,窃得工人施工所用的隆讯牌电缆线、晨吉牌电焊机焊把线若干(上述电线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4493元)。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照片、涉案电线种类照片、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