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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浩诉被告周正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周正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程浩被告周正有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3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周正有驾驶陕DJ76**车左转弯进第一毛纺厂生活区时,与李玉奎驾驶的陕AUS2**号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乘坐陕AUS2**号车的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正有与李玉奎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程浩无责任。原告医药费2955.5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27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300元含被告已付459.5元,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100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陕DJ76**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在2千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正有与李玉奎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程浩无责任,原告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正有赔偿原告程浩各项损失2600.5元(其中医药费2955.5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27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1300元含被告已付459.5元,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10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