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江某,男。委托代理人:柴苒,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杨,六安市金安区三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以暂时不想立即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70元,现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人员 :王善堂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