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4、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广州豪泉冷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豪泉冷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4、175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豪泉冷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33号首、二层。法定代表人梁锡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5073号。法定代表人李旺兴。委托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羽佳,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需对补充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依法应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即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