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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甲,张某,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甲、张某、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