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谓训与刘东风、杜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96-1号原告周谓训,农民。被告刘东风,农民。被告杜彩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谓训与被告刘东风、杜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谓训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谓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东风、杜彩英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韩俊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