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一芹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芹,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03号原告王一芹。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芹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芹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芹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