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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佳得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得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741号原告陕西佳得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凤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东梅,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0月20日。被告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得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得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得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洁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