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诗洁、徐彩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洁,徐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诗洁,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申请执行人徐彩琴,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诗洁与被执行人徐彩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博法民确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彩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诗洁4600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核,被执行人徐彩琴仍欠申请执行人刘诗洁4600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46000元全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诗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意见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意见书,本案属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确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吴海平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