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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妮与北雷村委会及北雷村2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妮,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郭妮。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雷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军省,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雷村2组)。本院在审理郭妮诉北雷村委会及北雷村2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妮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海民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庞 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