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妮与北雷村委会及北雷村2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妮,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郭妮。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雷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军省,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北雷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雷村2组)。本院在审理郭妮诉北雷村委会及北雷村2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妮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海民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庞 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