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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一终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德利与朱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一终字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泉,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玉祥,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玉泉因民间借贷、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436元,退还给上诉人朱玉泉。审 判 长  吴 青审 判 员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