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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2)未刑初字第00221号李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未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中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亚炜、刘中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3月31日在陕���中通快递公司领取其网购的仿制枪时,因其神形慌张,中通快递公司遂报警。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驾驶的陕APE0**的银灰色现代轿车内查获“xiongshi”牌双管猎枪1把及猎枪弹药8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xiongshi”牌猎枪系以火药动力为发射能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及户籍证明、枪弹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为满足个人喜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骆成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