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泗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相龙珍与毛维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龙珍,毛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相龙珍,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维成,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龙珍与被执行人毛维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维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终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