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泗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相龙珍与毛维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龙珍,毛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相龙珍,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维成,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龙珍与被执行人毛维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维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终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