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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蒲海波与王好勇、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海波,王好勇,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蒲海波。被告王好勇。被告张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海波与被告王好勇、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海波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对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邮寄费60元,合计219元。由原告蒲海波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志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