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良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良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群。原告: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凌云、陈瑜琼。被告:孙辉。原告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耀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关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原告起诉称,2009年5月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杭州宏丰家居城商位租赁协议书》,两原告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荆山湾88号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C1幢的2150号、2151号、2152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2011年10月19日被告向两原告申请终止租赁合同,两原告同意申请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租赁费50000元,遂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再三催款无果。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017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算至2012年5月1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6.1%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费3061元。两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杭州宏丰家居城商位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场地、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2、关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的申请复印件一份,证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终止合同。3、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商铺租赁退铺申请一份,证明被告的申请获原告同意。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租赁费50000元的事实。5、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告发函催款的事实。6、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代理费3061元的事实。被告孙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6被告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5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另认定,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杭州宏丰家居城商位租赁协议书》第十条第2项规定,被告未按时交纳租赁费,应承担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两原告与被告三方已自愿解除商铺租赁协议,并对尚欠租赁费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向两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辉支付原告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辉支付原告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孙辉支付原告杭州宏丰家居材料城有限公司、杭州宏丰家居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被告孙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沈耀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