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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新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增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商初字第19号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李增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东方新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新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