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泰兴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498征志琴与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征志琴;殷月忠;阮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兴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征志琴,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克智,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月忠,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阮桂香,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征志琴诉被告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征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