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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兴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498征志琴与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征志琴;殷月忠;阮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兴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征志琴,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克智,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月忠,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阮桂香,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征志琴诉被告殷月忠、阮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征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