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庆忠与田福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忠,田福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高庆忠。委托代理人高树保(系高庆忠父亲)。被告田福康(田健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忠与被告田福康(田健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庆忠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庆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庆忠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