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庆忠与田福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忠,田福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高庆忠。委托代理人高树保(系高庆忠父亲)。被告田福康(田健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忠与被告田福康(田健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庆忠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庆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庆忠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