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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2-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利歌宴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利歌宴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2-161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杰。委托代理人XX、罗辉,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利歌宴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意忠。委托代理人罗辉琼,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利歌宴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