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凤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永刑监字第1号申诉人刘凤���,男性,汉族,吉林省桦甸市。申诉人刘凤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而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刘凤志撤诉。审判员 董作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