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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凤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永刑监字第1号申诉人刘凤���,男性,汉族,吉林省桦甸市。申诉人刘凤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而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刘凤志撤诉。审判员  董作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