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严菊仙与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菊仙,褚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严菊仙,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褚秀珍,女,约52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菊仙诉被告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菊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严菊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