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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严菊仙与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菊仙,褚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严菊仙,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褚秀珍,女,约52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菊仙诉被告褚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菊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严菊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