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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善卫与郑春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卫,郑春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刘善卫授权委托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郑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卫与被告郑春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