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淑芳与景伟男、费海龙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芳,景伟,费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郑淑芳,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景伟男,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费海龙,男,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淑芳与被执行人景伟男、费海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动放弃3011.23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