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赵国、杨香娃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赵国,杨香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许赵国,男,汉族,现年44岁,农业户口。被申请人杨香娃,女,汉族,现年39岁,农业户口,(系许赵国之妻)。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办理被申请人许赵国、杨香娃因违法生育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以许赵国、杨香娃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35000元的财产或者扣留其他等额合法收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赵国、杨香娃35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庹明霞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许敬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