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蒋益民与张云华、李茶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益民,张云华,李茶花,李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795号原告:蒋益民。被告:张云华。被告:李茶花。被告:李国生。原告蒋益民为与被告张云华、李茶花、李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益民诉称:被告张云华、李茶花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委托被告李国生为张云华、李茶花全权办理房产抵押借款手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根据该公证委托与被告李国生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借给被告张云华、李茶花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8月9日,被告李国生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云华、李茶花将自有房产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东村6幢2单元401室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借款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均由被告李国生办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云华、李茶花均未归还本金,并已欠息24万元,被告李国生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云华、李茶花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逾期之日至还款日的利息;2.被告张云华、李茶花如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拍卖、变价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当事人李国生已于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19日经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鉴于原告蒋益民所诉借款事实涉及李国生的刑事案件,在案涉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益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玮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