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善旺与深圳市恒浩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7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吴善旺。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浩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旺诉被告深圳市恒浩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810060107.X)一案期间,原告吴善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善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蒋筱熙代理审判员杨馥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诗 文 ( 兼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