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银和与王武山、王文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和,王武山,王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马银和,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武山,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文山,男,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马银和诉被告王武山、王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银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武山、王文山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9日和4月10日,二被告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二被告以做生意赔钱为由拒不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9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0年3月9日借条一份。2、2010年4月10日借条一份。原告以此证明二被告向其借款29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所举证据内容客观、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武山、王文山以搞房地产开发为由,先后于2010年3月9日和2010年4月1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29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2010年3月9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马银和现金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人:王文山、王武山”,2010年4月10日二被告又以同样的内容给原告出具借条再次向原告借款140万元整。二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做生意赔钱为由拒不偿还,双方形成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9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诉二被告向其借款290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生意赔钱为由拒不偿还,是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二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告所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武山、王文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9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振兴审判员  邱洪金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