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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龙家与被上诉人张中学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家,张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家,男,5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男,33岁。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师河区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学,男,41岁,汉族。上诉人张龙家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学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龙家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张鹏,被上诉人张中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9年3月,原告张中学与被告张龙家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张龙家将其位于平桥区肖王乡肖王村张老湾村民组的住宅交由原告张中学承建,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每平方米120元建筑费,被告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43.5㎡,建筑工程款为29216元。2009年11月份,原告张中学将房子交付给被告张龙家,被告张龙家居住至今。但工程款被告张龙家只支付了18700元,仍下欠10516元没有支付,其拒付理由是原告张中学没将余活干完。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建设工程协议,原告依约为被告建房,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现被告以工程没有完全完工为由拒付下欠工程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工程一经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而被告已入住该房,因此其即应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被告张龙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中学欠款10516元。本案诉讼费60元,由被告张龙家负担。上诉人张龙家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我的房子未完工,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中学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中学答辩称,双方建房达成口头协议,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现房子已建成使用,上诉人张龙家已入住两年多,原审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中学与上诉人张龙家达成口头协议由张中学为张龙家建房。现房屋建成后,张龙家已入住该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被告张龙家支付给原告张中学欠款10516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龙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3元,由上诉人张龙家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光建